生态养生◆亚泰莲花山生态小镇——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政策意见
 

关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发展理念,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建设,推动形成有效投资,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方向

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具有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等特点。


结合现有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趋势,聚焦产业高端和高端产业,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围绕三大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以及其他具有长春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产业建设特色小镇。


1、传统产业再造类特色小镇。重点支持围绕“三大支柱产业”,发展汽车及零部件、轨道客车、农产品加工等特色小镇。

2、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特色小镇。重点支持围绕“数字长春”战略、“六大千亿级产业”以及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发展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等特色小镇。

3、现代服务业类特色小镇。重点支持围绕现代服务业“两新八大”行业,发展冰雪旅游、健康养老、文化娱乐、金融服务、科创服务、商务商贸等特色小镇。

4、其他类型的特色小镇。鼓励围绕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我市其他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发展特色小镇;支持以“特色小镇+建制镇”等形式探索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二、基本条件

1、规划要求。特色小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乡镇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相协调。要高标准编制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运营策划,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发展特色,展现文化内涵,并合理规划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功能布局,科学设计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增强小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平方公里,产业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限制。


2、投资要求。要明确特色小镇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或行业影响力。特色小镇产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小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5%。投资主体自持产权(不含住宅与公共设施)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产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15%,自持部分不得办理产权分割转让。


3、建设要求。严格按照创建规划进行建设。产业类小镇要参照3A级景区及以上标准规划建设,文旅类小镇要参照5A级景区标准规划建设。要按照产业优先原则推进小镇建设,并根据产业项目进展情况,核准住宅项目预售面积。


4、其他要求。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防止贪大求洋、资源浪费。


三、支持政策

经批准创建的特色小镇,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保障小镇用地需求。新建特色小镇项目,可按“整体规划、分类核算、搭配出让”方式,即:整体预留小镇用地、分块分类核算地价、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灵活搭配供应土地;符合其他用地政策的,也可按相关政策执行。小镇用地指标不足、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带项目申请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手续,所需农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本级优先安排。

2、鼓励特色小镇投资主体进行区域连片开发。可由政府委托小镇投资主体根据宗地规划要求,开展市政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财政政策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批准创建之日起,特色小镇新增财政收入(不含土地和住宅项目收入)市、区(县、市)留存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一半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和产业培育。

4、降低小镇资金压力。支持以PPP模式推进小镇建设,对拟采取PPP模式推进的小镇项目,优先列入全市PPP项目管理体系;支持以信用证、保函暂抵土地出让金办理有关土地手续;支持国有资本以成立产业引导基金、注资入股、合作开发等模式缓解小镇建设资金压力。

5、支持运营公共设施。小镇投资主体运营、管理、维护小镇绿化、道路、供热、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含污水接入管网)等公共设施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6、支持小镇提升发展潜力。吸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落户特色小镇的,对特色小镇运营主体分别予以20万元—500万元奖励。在特色小镇主办、承办国家级及以上大型展会、论坛、研讨等活动,经认定,根据活动规模层次,对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予以50%、最高100万元的会务补贴。

7、支持编制高水平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发区或特色小镇投资主体用于小镇规划编制和项目谋划等,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政策

8、鼓励特色小镇引进人才。小镇引进的科技研发人才,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核定和兑现市级人才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人才政策,为各类人才在小镇内提供长期租赁住房的,参照《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给予住房提供企业10///平方米的补贴。

9、鼓励发展实体经济。特色小镇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除自持产权部分外,可办理分割出售,出售政策参照《关于促进专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10、鼓励特色小镇高标准配套公益性设施。小镇内配套建设的非产业类公益性设施,超出规划最低标准部分,可按超出部分的50%冲抵产业项目面积,最高不超过产业项目规定面积的30%


四、有关事项

1、小镇创建。成立长春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对申请创建的特色小镇,采取“四审一投票”审核制度,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初审,市发展改革委按所需要件和标准审核、委托专家咨询论证,审核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确定,得票超过半数的获得市级特色小镇创建资格。

2、考核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年度和验收考核,形成年度和验收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政策兑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退出创建名单、终止优惠政策并原价收回未开发土地,涉及其他事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附则。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条款与其他政策条款有重叠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微信文字内容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版权归其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