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刚落地,创投圈沸腾了!
 
 

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创投企业送来重大利好。

 

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该政策一出在创投圈引起转发,业内纷纷点赞。业内人士认为,今天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

 

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创投企业送来税收利好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三农”发展。

 

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这一新政策的发布,在创投圈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业内人士认为,今天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可做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我们来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毅超表示:

 

在本次国常会决定实施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38号文”),38号文主要着力于创投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而本次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次决定是对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第(七)项“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落实。符合政府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符合利用创业投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方向。

在一定程度上将进一步刺激创业投资的投资热潮,尤其是高净值个人的投资热情。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表示:

 

之前实践中,被认定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税收在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为了吸引基金,有优惠措施,按照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来征收。但是后来有观点认为,有限合伙本身是独立的合伙企业,有专门税收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五级累计税率来征收所得税。

 

但是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给了创投企业一个选择权,有的企业可能选20%更优惠,有的企业不是一定征收20%是最优惠的,5-35%是五级累进的,如果收入规模小,可能交5-35%可能更便宜,给了基金管理人一个选择权,可以按照哪种更便宜来做选择。”这次从国务院层面上的明确是好事情,对于创投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来源:中国基金报记者 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