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证监局启动辖区内私募基金自查,从资金募集到宣传推介,浙江重点核查三大方面
 
 

 

浙江省最新启动私募全面自查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及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自查梳理。

 

 

重点核查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第一, 宣传推介方面。

 

需要核查,是否存在通过设立多家销售网点、组织多名营销人员,以电话、短信陌生拜访,传单、展板、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展示,组织项目推介会、路演会、考察会等活动的方式,以登记备案作为背书,向未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社会公众或者向超过法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存续期限、过往业绩、风控措施等要素信息的行为。

 

第二, 资金募集方面。

 

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向单只基金首笔实缴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拼凑单提供便利,未对投资者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进行审慎甄别,业务人员协助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以帮助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通过转让基金份额或份额收益权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规定及投资者人数限制,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行为。

 

第三,投资运作方面。

 

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募新还旧、滚动发行、混同运作、项目投资与募集资金期限及金额等无法一一对应、脱离项目投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符合“资金池”运作典型特征的行为。是否存在项目投向关联方或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增信等潜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或利用一个项目多次、超额募集资金,部分资金未用于实际投资而是在体系内循环,用于归还前期投资本金及收益或去向关联方机构及个人等行为。

 

多地已相继组织私募自查工作

 

事实上,除浙江证监局外,湖北、宁波两地也已经率先组织开启了私募自查工作。

 

湖北证监局在4月24日向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出了自查通知,要求私募机构于5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自查工作底稿,以及已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所有募集账户开设至今的银行流水等材料悉数上报。

 

宁波证监局则是在4月25日发出的通知,要求区内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于5月20日前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工作报告,并需要上报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而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