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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6天,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普票没有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意味着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出差的餐费、住宿等发票,在7月1日之前的,还能报销,7月1日之后,没有写税号,将很有可能不能进行报了!
像这样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就不能再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温馨提示我们出差的小伙伴,每次出差前,记得将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放在手机备忘录中或者直接收藏,这样将出差无忧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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