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资质再见!10月1日起施行!
 

 

【“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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