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资讯】关于取消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爱卫办,省中医药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9号)的要求,经省司法厅审核,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取消由我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用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避免新生儿重复入户)、经济困难证明(用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单及危重症患者拖欠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5项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见附件。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索要单位不得自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各地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证明事项取消工作落到实处。证明事项工作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迳向本委主管业务处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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