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设立职业病诊断医生资格?

  一是法律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有明确规定。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之一: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二是职业病诊断医师与临床职业病医师在专业知识要求与诊断思维上存在重大区别。职业病诊断为归因诊断,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运用职业卫生与临床医学等学科知识,综合判定劳动者疾病或健康损害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诊断资料不全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时,应当将其诊断为职业病,其结果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而临床职业病诊断重点关注疾病本身的发生、发展、转归及治疗等问题,其结果追求的是客观事实。

  二、如何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并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级或以上卫生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原件和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类别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省卫生健康委在《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栏签注“经审核,符合(类别名称)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基本条件”字样并盖章确认。经审核不合格的,省卫生健康委在《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栏签注“审核不通过”字样并盖章确认。

  申请人将审核合格的《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提交给颁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结果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职业病诊断范围类别。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职业病诊断范围类别的,即视同为取得相应诊断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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