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规定了备案的条件、程序、报送材料以及受理、审查、时限、公告等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频次以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对《备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实施日期进行的规定。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要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指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主检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机构。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实验室标本采集等条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可以上网的计算机,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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