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

(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11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本站为非营利性,转载只为学习交流,详情见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