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备案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六条  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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