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如何理解《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规范》中“备案所需有效人员中退休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不超2名”的规定?

  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具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为了维护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本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备案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将本机构作为第一执业地点(鉴于《医师执业证书》实施全省区域注册制度,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一执业地点证明材料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且要在本机构购买社会保险。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 》(中疾控公卫发〔2019〕45号 )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虑到我省非珠三角地区及基层、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在编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人员不足,以及退休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发挥余热的现实需要,本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所需的技术人员中,聘用退休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不超2名(含2名,按政策规定可以不购买社会保险)。

  备案所需有效人员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备案工作必不可少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备案所需有效人员以外的其他实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在本办法中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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