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学习
 

第三章  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实施后,应当根据行业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进步、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升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实施细则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一)涉及发证产品的国家产业政策有调整;

(二)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行业发展或技术进步,企业的生产制造工艺发生较大改变;

(四)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化。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变化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实施细则修订需求信息的收集。审查部应当跟踪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化,每年年终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下年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实施细则修订需求信息,将实施细则修订需求报告和修订计划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修订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可对上述程序部分简化(本站为非营利性,转载只为学习交流,详情见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