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资讯】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9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4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我委决定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是卫生健康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及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降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 

  二、严格落实优化准入服务工作相关要求 

  各地要深入分析研究准入工作中企业关心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制定优化准入服务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审批部门以在线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各地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将目前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要向社会公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标准、办结时限,在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要推广网上申请、网上业务办理,公开办理进度,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辽)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ΧΧΧΧ号。对于编号格式的四位数字,前两位按照城市排序,从01排至14,分别为:沈阳01、大连02、鞍山03、抚顺04、本溪05、丹东06、锦州07、营口08、阜新09、辽阳10、铁岭11、朝阳12、盘锦13、葫芦岛14;后两位数字按照各市实际发放许可数量及次序,从01排至99。 

  各市在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卫生许可证的扫描件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处电子邮箱;在依法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手续后的10日内,将注销凭证的扫描件及《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同一邮箱。实行审批集中管理的地区,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与当地审批局联系,及时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注销有关信息并报送。 

  三、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清单,健全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范围。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法依规逐步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实施限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准入服务效能 

  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宣传解读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的改革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优化准入服务政策、实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执行水平,提升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经营,积极参与市场秩序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