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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水泥网:水泥企业如何做好产能置换方案——置换比例和跨省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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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召开宣贯会议,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历次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管控新建项目、调整增量、退出过剩产能、优化产业布局、规范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产能置换方案的产能核定是环境容量、能耗限额和生产许可等批复的依据,也是中央环保督察和专项督查对水泥行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产业政策依据。 

  现将水泥企业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关注较多的问题梳理解析。 

  一、1:1等量置换的五种情形 

  一是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 

  二是西藏自治区区内产能置换。 

  三是确因国家、省级的土地、交通、环保等规划或地级市总体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能且未享受退出产能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项目搬迁,搬迁地在同一地级市(州、盟、区等)范围内,可按照1:1开展产能置换。 

  四是白色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铁铝酸盐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且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类产品。 

  五是支持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以2020年为基数的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生产线产能可继续用于产能置换。 

  二、不低于1.5:1减量置换的情形 

  位于国家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 

  三、不低于2:1减量置换的三种情形 

  1.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界定。 

  2023127日,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规定了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市。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2.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涉及水泥熟料产能的限制类为“2000/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 

  3.用于跨省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 

  对于跨省产能置换的项目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产能置换,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112日)和《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也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4年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5.1%,比上年同期下降0.5个百分点,比二季度上升0.2个百分点。2024年三季度规模以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产能利用率为61.7%,比上年同期减3.3个百分点,前三季度规模以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产能利用率为62.6%,比上年同期减2.1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解释,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产出与生产能力(均以价值量计量)的比率。企业的实际产出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的工业总产值;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指报告期内,在劳动力、原材料、燃料、运输等保证供给的情况下,生产设备(机械)保持正常运行,企业可实现并能长期维持的产品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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